入会须知
德国山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名称, 法律形式,位置,年度决算
协会名称:德国山西商会
本商会属于非营利性组织
商会总部位于德国萨克森安哈尔特州马格德堡市
年度决算按日历年结算
第二章:商会目的和活动
本商会旨在促进中国山西与联邦德国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章程目的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通过举办活动实现中德间的经济,法律,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
促进中国山西与德国之间各个机构间的经验交流与学习。
促进中德间的区域友好合作结为或伙伴关系。
促进中德间的学术,职业教育培训间的交流学习。
中德间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工作与交流
促进商会成员参与社会和文化生活,提高会员的社会责任感
本商会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汇集中德两方面的投资人企业家精英。支持各种公益和慈善活动,促进中国山西和德国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互相了解,特别是萨克森安哈尔特之间。
第三章:公益方面
本商会属公益性质,在遵循德国相关针对公益性协会要求下,完成第二章的各项任务目标。
本商会为公益性团体,不会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
会员不得借助商会名义在商会章程规定外为自己谋取私利。
荣誉会员是为商会做出特殊贡献,并经会员大会商议决定颁布荣誉会员证书。
会员不会从商会获得收益或其它经济利益。
本商会是在政治上和宗教上中立的。
本商会理事会成员属于志愿者,为商会活动而产生的费用保留票据由商会承担,并登记入账。
第四章:会员要求
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都可以申请本商会。
会员由正式会员,赞助会员和荣誉会员组成。
赞助会员是未经商会批准的但与商会由共同利益并未商会提供支持的非正式会员,在商会内没有选举权。
荣誉会员是为商会做出杰出贡献,并由理事会成员表决颁布荣誉会员证书。
荣誉会员是免会费的,并拥有所有会员的权利,可以参与任何商会的活动和会议。
第五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正式会员有权参加商会的所有活动,拥有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权,在会员大会上可以行使自己的投票权利,如不能出席大会可书面形式委托他人参加。
会员有义务遵守商会宗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损害商会名誉。
第六章:入会资格
有关会员的申请由商会理事会裁决,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入会申请会在商会收到书面申请的一个月内发出未通过申请的书面通知及缘由。
会员资格的终止会有以下几种情况:会员申请退出,被开除或者自然人死亡,或者商会自身解体。
退会申请是针对本年度的会员终止申请,并在当年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理事会提交会员退会申请。
会员有违反商会章程规定的,伤害商会利益或者延迟两次以上拒交会员会费,经理事会商议可以立即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处罚金。对于理事会决定,会员可以在两个月内向理事会以书面形式申诉,如超过理事会书面决定两月后,理事会决定将不再做任何更改并立即生效。
第七章:会员会费
会费缴费形式为每年一缴。
会费金额和缴费期限由理事会提议会员大会通过之后再执行。
商会会员两年预期未缴会费将自动从商会除名。
对于在受教育阶段的无收入人群,在提供相关证明后由理事会审议可以免除会费。
第八章:商会组织结构
管理机构:会员大会与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多为会员组成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九章:理事会
商会理事会由一名会长,两名副会长,一位秘书长,一位常务理事组成。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按照德国民法第26章规定,委员会由会长与副会长负责,理事会权力可由会长或两位副会长行使,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内部,至少有三名理事会成员才可以推翻会长决定。
理事会成员只能是商会会员,任期四年,在理事会成员即将到期前,必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继任理事会成员。
理事会职责包括:
召开会员大会
起草年度预算
向商会会员汇报财务情况
商会活动的组织执行机构,并负责外联事宜。
收取会费
拥有招新的决定权
理事会成员由五位会员组成,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决定由多数理事决议通过,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会长拥有决定权以及一票否决权。
每次理事会会议需做备忘录存档。
以上规定也适用于商会清算人。
第十章:商会章程的变更
商会章程的变更需要通过相关监管机构审核通过才能生效,理事会需向相关机构提供材料。
第十一章: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能:
监督商会各项活动
检查审核理事会的年度报告
对理事会成员的任免权
审批商会的财务事宜
会员会费的决定权
章程变更权
荣誉会员的任命权
解散协会的权利
会员大会每年举办一次,时间地点由理事会决定并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会员。
如果遇到突发情况需要召开会员大会,应该拥有至少四分之一会员同意并向理事会阐述缘由提交申请,理事会接到申请后应在至少五周内召开会员大会。
任何会员(正式会员和荣誉会员)都拥有商会的一票表决权,投票权是在商会行使个人权力的体现,如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形式陈述缘由并委托他人代表,会员大会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协会的解散或者章程修订需要征得四分之三以上的会员同意。
会员大会的会议决定的书面形式由会长和秘书长签字生效。
向商会做出特别贡献的会员经会员大会商议可以向其授予荣誉会员证书。
第十二章:商会解散
商会的解散需要在三分之二会员出席的会员大会上表决并在半数通过的情况下生效。
商会遗留财产委托商会发起人或相关机构处理,不得私用。